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正在深刻改变经济社会的运行方式,也对全球治理体系提出了新的时代课题。习近平主席在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开幕式上的主旨讲话深刻把握人工智能发展的时代趋势,提出携手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为人工智能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明确人工智能法治的价值方向
引领人工智能发展,不应仅以技术效率或经济利益作为衡量标准,而应以人民立场标定法治的价值坐标,确保人工智能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坚持以人民福祉为根本目标,明确人工智能法治发展的价值方向。人工智能治理首先应回答“为了谁而发展”的根本问题。技术创新并非目的本身,而应服务于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应将保障和提升全人类福祉作为核心价值,使技术红利更加公平地惠及不同国家、不同群体和不同社会阶层,防止人工智能发展被少数主体垄断,避免技术优势转化为新的社会不平等。确立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人工智能法治才能超越单纯的风险控制逻辑,兼顾创新发展与社会正义。
坚持以人的权利保障为核心内容,构建安全、公正、可信的人工智能治理规则。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算法歧视、隐私侵犯、信息操纵等风险,治理应以维护人的主体地位为基础,一方面加强对个人数据、隐私权、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的保护,确保人工智能系统运行符合公平、透明、可解释的要求;另一方面建立风险预防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高风险应用进行必要监管。治理的尺度既不能阻碍技术创新,也不能放任技术逻辑凌驾于人的价值之上,应通过精准有效的法律规制实现技术发展与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
坚持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导向,加强全球协同治理,推动人工智能成果共享。人工智能具有跨国传播的特点,任何单一国家都难以独立应对其挑战。全球治理体系应超越零和竞争思维,以国际共识和人类共同利益为基础加强规则协调与制度合作,同时关注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差距,促进技术能力建设和成果共享,避免人工智能进一步扩大数智鸿沟。
提供有利于创新的制度环境
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具有明显的生态化特征,其创新高度依赖稳定的监管环境、开放的软件生态和共享的数据资源。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制度不应仅注重风险防控,还应积极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制度环境。
构建兼具明确性和适应性的监管体系,为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提供稳定的监管环境。鉴于人工智能技术复杂且应用场景多样,应通过功能性定义界定监管对象,依据风险程度设置差异化义务,并灵活运用监管目录、风险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使监管范围适应技术演进。监管体系应采用“法律原则+技术标准”的模式,由法律规定算法透明、风险管理、数据质量等基本义务,技术标准细化测试方法和安全指标,同时运用监管指南、行业协商和监管沙盒等制度,持续回应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实现监管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构建开源开放的法律保障体系,夯实人工智能创新基础。开源模式已从软件领域扩展至人工智能全链条,成为技术创新的重要组织形式。应完善开源许可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规则,明确开源人工智能模型、权重和训练数据的许可边界,为开源社区提供稳定的法律预期;对非商业性开源研究给予适当合规便利,避免过早、过重的监管负担抑制草根创新;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公共资助研究产出的人工智能模型和数据集向社会开放,建设国家级开源平台和数据共享基础设施,降低中小企业和研究机构获取创新资源的成本。
完善数据治理制度,释放人工智能创新的数据资源价值。人工智能尤其是机器学习技术具有高度数据依赖性,应完善数据交易和许可的法律规则,明确数据资产权属,降低企业获取和使用数据的不确定性;推动政务数据、科研数据、产业数据有序开放,建立高质量公共数据集的共享机制;完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制度,构建联邦学习、差分隐私等技术路径的法律认可框架,使模型训练能够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充分释放数据资源的创新价值。
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
统筹发展和安全,是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的内在要求。发展失去安全保障,就可能因风险累积而难以持续。安全脱离发展支撑,也会失去技术进步提供的治理基础。法治的作用,在于把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有机统一,以明确规则稳定市场预期,以权利保障增进社会信任,为技术创新发展划清底线。
人工智能风险并非孤立发生在某一技术环节,而是在数据、算法、算力和应用相互作用中生成、累积并传导。训练数据失真可能造成模型偏差,“算法黑箱”催生系统性歧视,大模型幻觉缺陷渗透医疗、金融等关键领域,还可能转化为人格、财产乃至公共安全风险。风险的复合性决定了治理不能停留于末端纠偏,而要把法治要求贯穿于技术研发、模型训练、产品部署、运行维护和退出处置全过程,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责任可追究的全链条治理格局。
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关键是推动人工智能分类分级监管。对涉及公民重大权益、公共安全和关键基础设施的高风险应用,应强化影响评估、安全测试、人工监督和事件报告;对风险较低、迭代较快的创新应用,可更多运用合规指引、行业自律、监管沙盒等举措,在守住底线的前提下保留创新空间。技术链条越复杂,越要防止责任被层层稀释,技术上的不可解释性不能成为规避法律追责的抗辩事由。基础模型提供者、应用开发者、数据提供者、传播平台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人工智能产品运行,应根据风险控制能力、利益获取程度和实际过错合理配置责任。
我国围绕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已形成一系列专门规则,为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奠定了制度基础。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将具有可识别性的人工智能生成声音纳入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范围,表明技术改变的是人格利益的利用方式,而非法律保护的价值尺度。面向技术快速迭代的新形势,还要加强法律规范、监管机制与技术标准之间的衔接,健全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推动成熟治理经验及时上升为稳定制度,形成鼓励创新而不放任风险、包容审慎而不失法治刚性的治理格局。
构建具有正当性的全球规范秩序
人工智能法治不能囿于一国的风险防范和产业规制,而应回应技术利益跨境扩散、风险全球传导和治理能力失衡的现实,构建具有正当性的全球规范秩序。这一全球维度并非以同质化规则取代各国制度,而是在尊重国家主权、发展阶段和文明差异的基础上,推动国际规则、技术标准、国内法实施与跨境执法协作相衔接。公平普惠既要体现为各国平等共享人工智能发展红利,更要落实为各国平等参与国际规则创制的程序性权利。
实现全球规则创制的程序公平,首先需要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应防止少数国家凭借技术和制度优势,借规则域外适用将本国标准转化为未经充分协商的事实性全球规则。全球规则应具备开放性、代表性、透明度和可问责性,既在安全评估、内容标识、数据保护、算法透明等共同关切领域凝聚共识,也为各国依据发展阶段和治理传统保留合理空间。应发挥联合国的重要作用,推动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形成常态化协商机制,使各国特别是全球南方国家能够平等参与规则制定、表达利益诉求。
全球人工智能法治的长效落地运行,有赖于各国将国际共识转化为国内规则并予以实施的能力。中国持续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服务和国际公共产品,其法治意义已逐步延伸至规则制定、监管实施、合规审查和权利救济等制度能力建设。在国际层面,依托政策对话、标准协商和信息共享,支持发展中国家参与议程设置并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在国内治理层面,通过人员培训、监管交流和技术支持,系统性提升发展中国家开展人工智能风险评估、行业合规审查、跨境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能力。由此推动国际合作由单一技术援助转向技术应用能力与法治治理能力协同培育,避免技术领先优势固化为单边规则霸权,为构建公平普惠的全球人工智能法治秩序夯实制度基础。
人工智能带来的不仅是技术变革,也是发展方式、社会结构和治理秩序的深刻调整。技术演进越是日新月异,越要以法治引导向上向善、造福人类的前进方向。新征程上,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党的领导贯穿人工智能法治建设全过程,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以善治维护安全、增进公平,推动人工智能始终成为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发展、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强大力量。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校长)
作者:肖凯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