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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劳动者保驾护航!代表委员热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来源: | 作者:伯乐君 | 发布时间: 2023-03-12 | 1288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

我国新业态行业规模迅速扩大

已发展成重要的就业形式


如何更好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快来看看代表委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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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更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

  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群体调整完善社会保障规范,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打破将劳动关系作为社保关系的门槛标准,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纳入到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中。

  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难和参保意愿低等问题,构建政府、平台企业、从业人员三方共同参与的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障基金,加快社保全国统筹,全面放开户籍限制,研究制定合理的社保缴费标准和缴费中断的处理办法。


  全国人大代表、TCL集团创始人、董事长李东生:

  修订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将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强制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畴;开辟单独参保通道,创新参保办法及缴纳方式;并通过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推出“工伤保险参保一键办理”,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便利性。


  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副厅长徐睿霞:

  政府需加强正面引导,增强企业合规用工意识,同时也要加强服务和宣传,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其参保意愿,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切莫“因小失大”。

  人社部门应会同工会对平台企业及其合作用工企业劳动管理制度规则、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支付加班报酬等情况开展摸排;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常州老三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李承霞:

  建议借鉴一些地方经验,破除政策壁垒,突破用工、年龄限制,明确用工主体网络平台可以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参加工伤补充保险、商业保险,进一步分散单位承担的工伤补充责任。


建立更全面的劳动法律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委员、福建师大外语学院院长葛桂录:

  将快递员、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针对企业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劳动基准问题,确立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的劳动标准。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海仪:

  建议对现行劳动法进行修改,在劳动关系认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完全劳动关系”的用工类型,并明晰认定标准。同时,据实认定劳动关系标准,明确“应根据双方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此外,还要明确建立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规范平台算法规则、规范税收监管体系促进健康发展原则等。


  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医疗保障局局长杨淑丽:

  补齐法律短板,需要修订完善《劳动法》,增加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平台)、就业者的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应数字时代化的法律法规。


呼吁更广泛的职业认同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顺丰速运江汉分部经理汪勇:

  不仅需要从政策、立法层面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还应让更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看见”,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建议设立“中国快递员节”,激励和鼓舞广大快递从业人员。


  全国人大代表、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车体分厂电焊工孙景南:

  进一步优化保障管理方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包括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动态数据库、加强平台企业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在内的相关保障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京东集团技术委员会主席、京东云事业部总裁曹鹏:

  研究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积金灵活发放制度,允许公积金通过补贴形式发放,而非扣除,让小哥们得到更多实惠。同时,建议对在吸纳就业及社会保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就业补贴和财税优惠力度等奖补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余兴安:

  要加快新职业认证。充分发挥数字平台新职业的监测与培育功能,在主要的数字平台设立新职业和新就业形态状况的调查监测点,提高对新职业发展趋势预测能力。另外,应加强对从业者的数字化工具技能培训,助力其可持续发展。

来源:中工网综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组织人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