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摘要内容
当前的位置:
详情
职称科普:关于学术成果问题的回复
来源: | 作者:AI考认 | 发布时间: 2025-01-17 | 48 次浏览 | 分享到:

1.问:填报论文、著作等的时限要求?

填报获得现资格后(未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开始)至申报2024年12月31日基于所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项目、课题、任务而撰写的,且在2024年12月31日已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并提供相应材料,同时需注明作者名次(独立、第一、第二……),合著作品须注明作者共几人,按实际排名列出前三人。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项目、任务无关的论文、著作不填。

2.问:论文发表的期刊有没有什么要求?

答:论文期刊名录需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办事服务--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期刊/期刊社”或“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查询,并将查询结果输出打印后附在论文后面。发表在增刊(未备案)、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报纸、论文集的一律不予认可,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所提交的论文内容原则上需被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维普网(http://www.cqvip.com/)其中一个网站收录。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中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收录的,应由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3.问:发表在“连续性电子期刊”的论文是否可用于申报职称?

答:申报职称的论文一般应为学术论文。仅发表在“连续性电子期刊”的论文是否属于学术论文由评委会专家讨论决定。

4.问:核验期刊真实性是否符合破除“四唯”倾向?

答:二者并不冲突。2022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其中明确规定: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各职称系列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鼓励科研人员把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关于做好我市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加强落实人才评价破“四唯”相关要求,各市属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对照检查本专业职称评审中,论文、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头衔、称号等条件是否对职称申报构成实质性门槛限制(不具备上述条件即无法申报),已构成门槛限制的,应按照省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通知要求,提出可由申报人自行选择的替代性指标,在本专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并抄送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综上,申报人不是必须要发表论文才能参加职称评审,但若申报人是通过论文条款来申报职称的,则必须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十五条“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确保论文的载体为合法(合规)出版物,这是提交申报材料的法定要求。

5.问:有多个学术成果符合评审条件,但其中一个期刊属于假期刊的,可否按“不采用,但不影响其他业绩参评”的方式处理?

答:不行。申报人在申报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诚信承诺,该承诺是对所有材料的承诺。其中存在任一不真实的材料都属于违背诚信承诺行为,应接受有关部门给予的处理。

6.问:市系统上传论文是否只上传论文正文即可?

答:不是,需要提供期刊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的查询结果,论文内容收录的网址链接、网站截图,以及刊物的封面、完整目录和论文正文。

7.问:能否撤销、删除或者更换已提交的申报材料?

答:不能。按照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无论是线上申报还是线下申报,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单位公示并推荐上报后,都不得撤销、删除或更换。我市职称评审依托省、市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实现了全程信息化,申报人通过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所有评审信息均长期保存。

8.问:评委会是否应当在申报人提交材料前通知其注意核验学术期刊真实性;申报人不清楚期刊真假,没有相关部门在申报人发表论文时就如何甄别真实期刊进行培训,申报人是否不该承担责任?

答: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十五条“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应当对自己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期刊、论文的真实性负责,且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已签署了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有申报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失实的申报材料,申报人需承担相应责任。申报人在发表论文和提交申报材料时,都应当对期刊的真实性进行把关核验,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无需评委会在提交材料前再次通知。

9.问:评委会是否应在职称申报前将核验期刊真假的渠道告知申报人;期刊是否必须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查询、论文是否必须收录在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网站?

答:对部分申报人反映不知如何核验期刊真实性的,可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提供参考查询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申报人可以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查询备案信息;2.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的收录情况对比;3.通过期刊的官方网站进行比对;4.结合个人论文发表渠道等进行核验。

论文期刊名录需在中国新闻出版署官网--办事服务--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期刊/期刊社”或“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所提交的论文内容原则上需被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维普网(http://www.cqvip.com/)其中一个网站收录。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中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收录的,应由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即:期刊必须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查询;不在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网站收录的论文,由评委会组织专家鉴定。

10.问:申报单位是否有核查义务?

答:有义务。《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第九条将“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纳入对申报人所在单位重点监管事项。

11.问:评审通过人员发现套刊、假刊等虚假材料,可否免予处理?

答:不可以。《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 56号)第十七条规定,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12.问:境外发表的论文应如何处理?

答:(1)提交一份论文检索结果证明〔可由中山大学国际联机检索中心(电话:84112094)、广东省科技情报研究所国际联机情报检索中心(电话:020-83163425)或其他正规的论文检索单位出具(含各大高校图书馆或查新工作站)〕;(2)提交论文原件和中文翻译版本1份。

13.问:论文是否一定要第一作者发表?

答:是的。不是第一作者的论文不能作为有效论文提交,相应专业职称改革实施方案或评价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4.问:攻读全日制硕士或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是否可以用来申报职称评审?

答:不可以。

15.问:如果我有一篇论文在内部刊物上发表后,又在有刊号的外部刊物上发表了,算不算一稿多投?

答:不算,如果两本刊物均带有CN或ISSN刊号的就算一稿多投。

16.问:我的论文是12月份被杂志社录用,但发表在次年1月份期刊上,今年是否可以用该论文申报职称评审?

答:不可以。用于申报职称评审的论文要求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公开发表的。

17.问:论文发表期刊有没有级别的要求?我已在省级期刊发表论文,是否还要在国家级期刊或者市级期刊发表?

答:论文要求是CN或者ISSN公开发表的,作者排名是第一作者或独立。原则上对论文发表期刊级别不做要求,但如果申报专业对应执行的文件标准有明确要求的,需按文件标准执行。

18.问:什么叫专著?

答:专著带有ISBN刊号,具体职称改革实施方案或评价标准条件附录中有关于专著的解释。专著需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办事服务--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出版物信息查询”栏目查询,并将查询结果输出打印后附在专著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