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清单围绕《标准化法》和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研究分析形成,不代表任何政策导向,仅供各级地方标准管理部门和标准化工作者参考。
一、基础原则与制度框架
1. 明确制定范围。严格限定地方标准制定范围,仅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事项,且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冲突。地方标准制定事项需符合负面清单要求,禁止超范围立项。
2. 遵循推荐性原则。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不得作为行政强制依据。需在标准文本显著位置标注“推荐性”标识,避免通过标准变相设定市场准入壁垒。
3. 确保技术要求协调性。地方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且需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其他标准协调配套。起草单位需开展标准协调性审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比对。
4. 防范垄断行为。严禁利用地方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如通过设置产品质量、检验方法等地方标准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标准制定过程中需开展反垄断审查,切实确保市场统一。
5. 强化开放透明公平。制定过程需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广泛吸纳政府部门、企业、科研机构、消费者等多方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重大争议需通过听证会或专家论证解决。
6. 落实管理职责。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职责。通过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可获得地方标准管理权限。需建立地方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压实“谁提出、谁实施”责任。
二、立项与起草阶段
7. 规范立项申请。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需根据实际需求和立项建议,科学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申请材料需包含必要性论证、技术可行性分析及与现有标准的协调性说明。
8. 严格立项审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需对立项申请进行全面调查,重点评估制定必要性、可行性及是否符合地方标准制定范围。涉及跨部门跨区域事项需联合审查,避免重复立项。
9. 合理制定计划。根据论证评估结果,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明确项目名称、提出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关键信息。立项计划需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10. 组建专业起草团队。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需成立由技术专家、行业代表、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鼓励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第三方机构承担起草工作,确保专业性与独立性。
11. 开展技术验证。涉及实验、论证的技术要求,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进行试验验证。验证报告需作为地方标准报批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技术指标科学可靠。
12. 广泛征求意见。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需通过门户网站、行业协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消费者组织等意见。意见采纳情况需形成专项说明,与地方标准文本一并报送。
13. 规范标准编写。地方标准文本需要符合国家标准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要求,结构清晰、表述准确。标准技术内容需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衔接,避免矛盾。
14. 处理知识产权问题。起草单位需核查地方标准涉及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要求权利人作出免费许可或合理收费声明。未披露的知识产权不得纳入标准,避免侵权纠纷。
15. 开展试点验证。对技术创新性强或实施风险较高的地方标准,需选择典型区域或企业进行试点验证。试点周期不少于6个月,验证结果需形成评估报告,作为标准修订依据。
三、审查与发布阶段
16. 严格技术审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需组织技术审查,重点审核地方标准是否符合制定范围、技术要求是否协调、意见处理是否妥善。审查专家需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审查。
17. 规范审查程序。技术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审查意见需逐条记录并形成审查结论。对重大分歧意见,需组织专题论证,确保地方标准科学性。
18. 完善报批材料。起草单位需提交地方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情况、技术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材料需完整、规范,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19. 优化编号规则。地方标准编号由DB+行政区划代码+顺序号+年代号组成。省级标准代码为前两位数字,设区市级为前四位,确保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20. 强化审核批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需对地方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检查程序规范性、内容合法性。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单位修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发布。
21. 及时备案公开。地方标准发布后20日内需在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目录及文本。省级标准需在发布后60日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发布前若技术要求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需启动项目变更或终止程序。地方标准发布后,若发现技术错误或与上位法冲突,需立即修订或废止。
四、实施与监督阶段
23. 加强宣贯培训。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需制定宣贯计划,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开展培训。重点解读地方标准技术内容、实施要求,确保使用者准确理解和应用。
24. 推动实施应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需将标准实施纳入行业管理,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等方式鼓励企业采用。涉及公共利益的标准,可通过先试点、后推广等方式实施应用。
25. 强化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需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标准执行情况、技术指标符合性。对违反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26. 建立反馈机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需探索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平台,收集企业、消费者等主体的意见建议。对反馈问题及时分析,作为标准修订依据。
27. 开展效果评估。标准实施后,需定期评估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重点分析标准对产业升级、公共服务提升的促进作用。
28. 完善复审机制。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涉及法律法规、技术更新等情形需及时复审。地方标准复审需征求多方意见,根据结果作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决定。
29. 严格修订程序。修订地方标准需按照立项、起草、审查、发布的程序执行,确保修订过程规范。修订内容需与原标准有效衔接,避免出现技术断层。
30. 规范废止流程。地方标准废止需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在公共服务平台更新信息。废止标准文本需存档备查,避免继续使用引发风险。
五、改革与创新要求
31. 压减地方标准存量。全面清理重复、落后的地方标准,推动其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内部的工作指南、流程、行政文件转化。2025年底前,需完成地方标准存量精简任务,消除区域间标准差异。
32. 优化标准体系结构。聚焦地方特色产业、社会治理、生态保护等领域,构建以推荐性标准为主体的新型地方标准体系。
33.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地方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标准质量、实施效果的抽查。对违规制定或实施标准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34. 鼓励社会参与。大力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参与地方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和宣贯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标准化技术服务。
35. 推动标准国际化。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在地方特色领域,推动地方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提升标准话语权。
36. 支持创新与试点。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允许通过快速程序制定地方标准。探索建立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推广先进经验和最佳实践。
37. 加强经费保障。地方政府需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地方标准制定、实施、评估等工作开展。鼓励企业、社会资本参与标准化投入。
38. 提升人才能力。加强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开展多层次培训。建立标准化专家库,为地方标准制定、审查提供智力支持。
39. 深化跨部门协作。建立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机制,统筹地方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涉及多部门的标准,需成立跨部门工作组协调推进。
40. 强化应急标准制定。针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建立健全应急标准快速制定机制。简化立项、审查流程,确保地方标准及时出台。
六、合规性与法律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地方标准不得与《标准化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冲突。制定过程中需开展合法性审查,确保地方标准内容合法合规。
42. 落实法律责任。对未按程序制定、技术要求低于国家标准、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地方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标准编号或公告废止。
43. 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地方标准涉及的知识产权需明确权属和使用方式。未披露知识产权或强制要求使用特定专利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44. 保护消费者权益。涉及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等地方标准,需充分考虑消费者需求,保障其知情权和选择权。地方标准实施中需加强消费者反馈处理。
45. 规范争议处理。对地方标准实施中的争议,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涉及重大技术问题的,可组织专家论证或第三方评估。
七、特殊领域与专项要求
46. 农业领域。农业领域的地方标准需突出地域特色,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需与农业农村部相关标准衔接,推动乡村振兴。
47. 生态环境领域。生态环境地方标准需严于国家标准,强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需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标准协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48. 社会事业领域。社会事业地方标准需聚焦公共服务、养老、教育等领域,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需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衔接,保障民生需求。
49. 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需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强化质量安全。需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协同,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
50. 应急管理领域。应急管理地方标准需规范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技术要求。需建立快速修订机制,适应突发事件应对需求。
八、参考附则
51. 动态更新机制。地方标准需根据技术发展、政策调整和实施反馈,及时修订或废止。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需每年发布标准制修订计划,确保标准时效性。
52. 档案管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需建立标准全生命周期档案,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实施、评估等环节的材料,确保可追溯。
53. 宣传推广。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行业会议等渠道,加强地方标准宣传,提升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54. 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外标准化机构的交流合作,推动地方标准互认,促进国际贸易和技术交流。
55. 绩效评估。地方政府需将标准化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标准制定、实施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以上注意事项涵盖了地方标准制定的全流程和关键环节,确保符合法规要求,同时体现国家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的导向。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地方实际,动态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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