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国家教育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总后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可予认定。对不属于上述部门发给的学历证书和各种培训班颁发的修业、结业证书 或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的依据,只能作为评审其专业基础知识时参考。
2.关于普通高校结业生申报职称学历问题。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专科教育结业 生在申报评审职称时,其学历可比照降低一个国民教育序列等级的毕业生对待,即本科教育结业生比照大专学历对待,大专教育结业生比照中专学历对待。接受研究生教育但未取得学历及硕士、博士学位的结业生,按此前取得的最高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对待。
3.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所获文凭申报职称时效力问题。提供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认证证明。若其提供的证明未能认定文凭的合法性和办学层次、类别等要点, 仅能代表该学员接受过相关课程教学的,不能视为该专业有效学历。
4.除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中有明确规定外,高中及以下学历不可以申报职称评审。
5.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 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6.有两个学士学位,不能等同第二学士。可自行查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 号,网址: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moe_1034/s3883/202005/t20200529_4603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