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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享】标准制定中的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来源:老薛话标准 | 作者:老薛话标准 | 发布时间: 2023-07-29 | 123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3年6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公布《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那么,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哪些行为呢?

根据《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利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根据《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从事下列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一)在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未按照标准制定组织规定及时充分披露其权利信息,或者明确放弃其权利,但是在标准涉及该专利后却向标准实施者主张该专利权;

(二)在其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后,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许可、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实行差别待遇等;

(三)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过程中,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未经善意谈判,请求法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作出禁止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等,迫使被许可方接受不公平的高价或者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四)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该项标准所必不可少的专利。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规定》同时指出,对认定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所称的“正当理由”,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有利于鼓励创新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为行使或者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需;

(三)为满足产品安全、技术效果、产品性能等所必需;

(四)为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

(五)其他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因素。对“正当理由”给出了判断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