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开了《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意见》全面覆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工作。为方便大家快速领会《意见》文件精神,小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意见》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国家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监督
1.国家标准的制定监督
《意见》再次强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严格将强制性标准限制在健康、环保、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范围内,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保持一致,强制性国家标准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确保有效实施,制定范围必须严格限定。《意见》还提出,确保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标准“应强尽强、能强则强”。小知认为这是再次强调确保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底线,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核心中的核心,关键是“应强尽强、能强则强”,一方面是范围要覆盖全面,另一方面是指标要求要适当提高。
《意见》还强调,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和制定标准过程中,不得以参与国家标准起草排名等名义违规收费。所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标准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其主要职能是承担推荐性国家标准或受委托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技术委员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具体而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委批准组建的非法人组织,已有相关规定禁止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违规收费。
2.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
《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按照“谁提出,谁组织实施;谁监管,谁依法查处”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认真做好强制性标准的组织实施、宣贯推广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这里小知以最近热议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为例,该标准由工信部提出和归口,即应由工信部组织实施,而电动自行车在流通市场之后,应该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监管查处。
《意见》还提出,加大强制性标准文本免费向社会公开力度,对强制性标准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实现在统一平台免费公开全部现行强制性标准文本。大家都知道,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自2017年上线,就一直声明“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方面的国家标准未纳入本系统,请咨询相关部委”,现在平台已经上线8年了,确实也该有所改变。
《意见》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提出:加强对推荐性标准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在符合版权政策的情况下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目前来说,大家也已经看到了些变化,非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已经可以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进行免费下载(点击查看: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已开放标准文本下载!(附下载指引))。
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监督
1.行业标准的制定
《意见》提出,加大对行业标准制定全过程的监督力度,防止利益输送以及借机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这也是对《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内容的再次重申: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意见》提出,严格执行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后标准替代和自行废止的程序要求。《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废止。目前的情况可能是,虽有规定,但是执行的并不严格。
2.行业标准的实施监督
《意见》提出,完善行业标准代号年度报告工作机制。关于行业标准代号,《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也有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及其职责,审查批准并公布。但是目前,确实没有对行业标准代号的定期发布机制,公众只能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行业标准目录中查询。
三、地方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监督
《意见》提出,严格限定地方标准制定的权限和范围。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和应用,严格立项评估和技术审查,排查清理超范围制定地方标准、无法律依据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对有关政策措施引用地方标准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现在地方标准的普遍情况可能是技术要求放之四海而皆准,脱离了地方标准的原本初衷。按照标准化法的分类,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但是仍然有不少省市在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一般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比如《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的除外。
四、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监督
1.团体标准的制定监督
《意见》对团体标准的制定监督提出了三个严格和一个严查,即:严格团体标准组织在其登记业务范围内开展团体标准制定;严格团体标准经费管理,不得以立项、参编、署名、排名等为由违规收费;严格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查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团体标准、违规编号、侵犯版权等行为。团体标准发布数量已经超过100000项,制定环节暴露出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直接后果就是团体标准管理乱、质量差,2024年8月,国家标准委印发《团体标准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意在建立团体标准组织规范化运作的长效机制。
2.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实施监督
《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开展团体标准质量评估,促进团体标准优胜劣汰。小知认为,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中立、专业的优势,对团体标准的质量进行评价评估,在团体标准市场调节机制尚未发展成熟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促进团体标准优胜劣汰的有效手段。
《意见》提出,依法严查企业标准“领跑者”申报弄虚作假、冒用“领跑者”称号等行为。建立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是为了发挥企业标准引领质量提升、促进消费升级和推动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的作用,但却被一些企业作为品牌营销工具去弄虚作假,这违背了制度初衷。
小知认为,《意见》全面覆盖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工作,将对推动我国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标准支撑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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