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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这部地方性法规为技能人才发展“撑腰”→
来源: | 作者:广东人社 | 发布时间: 2024-10-26 | 15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4年5月30日,《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由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关于技能人才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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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技术工人队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要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2022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广东省委、省政府实施制造业当家、“百千万工程”等重要战略部署,对技能人才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但国家和全国各省此前均未出台关于技能人才的专门立法,相关制度框架、运行规则、违法责任等缺乏系统规范,执法依据缺失问题突出,制约了技能人才发展。出台实施技能人才发展地方立法,对解决当前技能人才发展瓶颈问题,巩固广东省行之有效的创新举措,发挥技能人才推动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和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广东省委“1310”具体部署,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加强培养、完善使用、规范评价、促进激励等方面作出规定,解决当前技能人才发展瓶颈问题,为广东发展新质生产力、高质量推进制造强省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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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共37条,不分章节,主要有以下5方面的内容和特点。


(一)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


《条例》紧紧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这个目标,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技能人才发展机制,优化完善政府责任,构建党委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明确了技能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概念范围。将依法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以及其他具有相应技能水平的人员确定为技能人才;将高级工以上以及其他具有相应技能水平的人员确定为高技能人才。


二是明晰了政府促进技能人才发展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金支持技能人才发展工作,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考虑技能人才要素,同时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技能人才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


三是明确推动全社会参与技能型社会建设。规定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技能人才发展工作,着力构建政府重视技能、社会崇尚技能、人人学习技能、人人拥有技能的技能型社会。


(二)完善技能人才培养机制,着力培养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条例》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形成了具有广东特色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为解决当前广东职业教育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技师学院与高等职业学校政策互通互认,按照高等职业学校标准统筹解决技师学院办学经费,支持技师学院按照高等职业学校标准建设、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二是为解决技能人才培养中企业用工难、青年就业难,供需不匹配问题,规定在行业、产业技能人才培养中起导向性作用的企业,可以协同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学校建立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立招生、培养、评价、就业一体的技能人才供应链,开展学生学徒培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新职业标准开发等活动。


三是为解决部分职业学校开展社会培训不积极、不主动的政策性障碍问题,《条例》明确支持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者创办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及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


四是为解决当下技师学院不能直接培养学制技师问题,《条例》第十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创新技师培养模式,扩大技师、高级技师培养规模。为下一步探索开展全日制学制技师培养提供了法规依据。


(三)落实技能人才改革要求,健全科学精准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条例》填补了国内技能人才评价的立法空白,构建了由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明确了技能人才评价的政策管理边界。《条例》第二十条明确技能人才评价主要包括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三种方式。此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可以自行开展三种方式之外的其他能力水平评价活动。


二是重点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进行规范和创新。明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需经备案并实行目录管理;产教评技能生态链上下游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可按企业自主评价方式进行;明确院校内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从法规层面将院校内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企业自主评价及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区分开来;明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停止活动的情形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执法提供依据,扭转了多年来技能人才评价处罚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


三是强化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和证书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要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服务指导工作体系,建立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监督体系,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过程和评价质量的监管;明确证书纳入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管理,效力跨区域互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


(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条例》注重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推动贯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打破“天花板”。《条例》将国家改革实践中形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固化为制度规范,打破技能人才成长“天花板”。


二是搭起“立交桥”。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获得中级工、高级工以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在落户、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分别比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享受相关待遇。


三是推动“全球化”。规定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技能人才发展的国际交流合作,建立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制度,以及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比照制度,推动技能人员职业标准国际互通、证书国际互认。


(五)完善技能导向的使用制度,健全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条例》注重强化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完善高技能领军人才岗位制度,推动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更好地激发技能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


一是《条例》支持用人单位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对技能人才实行补助性津贴制度。


二是鼓励用人单位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


三是规定各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将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范围,支持各地级以上市将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为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和生活补贴。《条例》还对表彰和奖励作了规定,并明确各地可以设立区域特色的技能人才专项荣誉和表彰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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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贯彻措施


《条例》颁布后,广东省人大将其作为2024年人大立法重点宣传项目,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重点推介《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也开展了系列宣传和培训指导工作,推动各部门、各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面抓好《条例》贯彻落实。下一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进一步落实《条例》规定,在两方面继续发力。


一是完善管理制度,维护市场主体权益。对《条例》提及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工作平台,将落实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质量监督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诚信档案和退出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和专项执法,维护技能人才发展秩序,保障技能劳动者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落实使用和激励规定,助推技能人才发展。对《条例》规定的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设,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鼓励和支持创新技师培养模式等专项工作,以及技能人才引进和表彰激励等相关措施,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或方案,确保《条例》相关惠才优才措施落地落实,努力将广东打造成技能人才发展高地、福地,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