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健全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包括: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和项目制培训补贴。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制定、补贴申报系统的建设与维护、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以及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和市级项目制培训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工作。
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制培训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工作。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场需求、技术含量、培训成本等因素制订《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明确补贴项目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同一人员同一年度(自然年度,下同),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均只可享受一次,累计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证书只能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和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已在本省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得再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已在本省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之一的,不得再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同一人员同一年度可享受一次生活费补贴。
第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发放根据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执行,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发放的原则办理。当年度补贴资金已使用完时,未发放的顺延至下一年度发放。
第二章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第七条 劳动者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补贴目录》内相应证书后,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劳动者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人员;
(三)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四)在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离校两年未就业实名登记的本市高校毕业生。
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时,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第八条 劳动者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时所使用的证书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广东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二)经广东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本市开展评价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参加国家、广东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取得赛事举办或承办单位核发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用人单位自主评价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适用本项目。
第九条 劳动者须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补贴申报系统进行实名申请。
(二)受理。符合申请资格和规定要求的,3个工作日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和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审核。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特殊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确认的,申请人予以配合协助。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
(四)公示。对已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五)支付。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发放培训补贴。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优先发放至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第十条 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一并申请500元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补贴)。生活费补贴不可单独申领。具体条件如下:
(一)在本市求职就业的脱贫人员;
(二)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
(三)在本市求职就业,并已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登记的残疾人;
(四)在本市求职就业的本省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下同)中的农村学员。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同时符合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的,应当在补贴申报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其中,属在本市求职就业的本省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需提供本省教育部门核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符合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优先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取得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广东省职业培训补贴(指导)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省目录》)中列明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级就业补助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解决;其他未在《省目录》列明的证书,按规定从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级就业补助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解决。
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第十三条 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技能评价,职工取得《补贴目录》内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企业可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企业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含外市企业在本市注册的分支机构);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经广东省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按照本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求对在本市就业(以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为准)的职工(含劳务派遣员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工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同一职业同一等级证书只享受一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已享受该职业高等级评价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评价补贴。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评价补贴,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办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五条 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应当在补贴申报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中,职工取得《省目录》中列明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按规定从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级就业补助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列支。其他未在《省目录》列明的证书,从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级就业补助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
第十七条 参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专项能力考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规定免费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后,可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免费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劳动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本年度未享受过或只享受过1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含补考)。
第十八条 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完成专项能力考核任务后3个月内,根据实际参加考核人数,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
(二)补贴审核发放。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九条 考核机构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应当在补贴申报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二十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及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项目制培训补贴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重点围绕“20+8”产业集群、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重点行业和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需求量大或者市场紧缺的职业(工种),开展项目制培训(非专项类)。市级的项目制培训(非专项类)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实施,区级的项目制培训(非专项类)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实施。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还可重点聚焦本市新产业、新业态、新基建、新职业,以及国家、广东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部署开展的特定领域专项培训任务,开展项目制培训(专项类)。
第二十二条 对培训项目和承接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承训机构)的选择和确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选择培训项目。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年度资金预算计划内,可综合考虑产业需求、重点任务等因素选择培训项目,也可向社会发布征集计划,广泛征集培训项目。
(二)公布培训项目。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培训项目进行研讨或评审,按规定程序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培训项目。
(三)确定承训机构。培训项目公布后,市、区人力资
源部门通过采购程序或遴选的方式确定承训机构。遴选承训机构应按照“条件公开、公平竞争、择优遴选”的原则,具体程序和条件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培训项目另行发布遴选公告。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开展项目制培训(非专项类),确定培训项目、承训机构后,应按规定向上级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承训机构范围包括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等,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关职业(工种)办学许可证,或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包含人才培养、培训、业务培训、教育咨询、人力资源服务等内容,或建设有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产业就业培训基地、省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三)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四)具有能够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理论课或实操课师资、设施设备及场地资源;
(五)具备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以及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培训服务管理、培训学员管理、培训师资管理、培训档案管理等制度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 承训机构应当按照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要求规范开展培训,要加强对参训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实行考勤和培训过程监管,对上课学时达不到备案确定学时的70%的学员不得安排结业考核。
承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档案,将培训计划、培训课表、培训人员名册、授课教师名册、学员考勤及培训记录等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培训档案至少保留5年以备核查。
第二十五条 同一学员同一年度只能参加1次项目制培训。成功报名参加项目制培训但未完成规定学时50%以上的人员,不得参加下一年度项目制培训。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期间,不得同时备案参加项目制培训。
第二十六条 承训机构受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委托,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条件之一的人员开展项目制培训(非专项类)后,可申请项目制培训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备案。承训机构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在补贴申报系统提交备案,填写培训基本信息,上传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计划、培训学时等信息。
(二)考核。承训机构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项目,培训结束后由组织实施项目制培训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考核验收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考核评价,经考核合格的,发放培训合格证书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三)申请。承训机构应当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补贴申报系统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项目制培训补贴。申请补贴时,学员应符合培训对象条件。培训项目根据培训考核合格人数,按每人不超过800元的标准计算补贴总额,对承训机构予以补助,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各培训项目情况确定;如培训合格人员获得《省目录》内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按规定申领更高标准培训补贴的,可根据获证人数,按更高标准计算补贴总额补助承训机构。
(四)审核。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所需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不足部分按规定从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市、区本级就业补助资金、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承训机构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开展项目制培训(专项类),其培训对象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四类人员外,增加下列两类人员:
(一)本市高校或本市户籍在市外高校的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下同)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
(二)国家、广东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部署开展的特定领域专项培训任务的特定群体。
第二十八条 承训机构按计划完成项目制培训(专项类),培训对象经验收或考核评价合格后,可申请项目制培训补贴,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培训开班后3个月内,承训机构可通过补贴申报系统申请预拨付补贴资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报名人数预拨付不超过50%的培训补贴资金,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申请剩余补贴资金。承训机构申请补贴时,学员应符合培训对象条件。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按学员实际培训学时发放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65元/学时(不少于45分钟,下同),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所需资金从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及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资金中列支。
承训机构申请的预拨付补贴资金多于实际应拨付培训资金的,应当于收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
各区开展项目制培训(专项类)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训学员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可以根据实际按照每人次500元的标准享受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不可单独申领。机构应当一并为符合条件的学员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优先发放至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申请培训补贴,应当在补贴申报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项目制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三)参训学员属在本市求职就业的本省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的,需提供本省教育部门核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以及“谁实施、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补贴性培训项目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电话核查、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对组织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可利用互联网手段重点对承训机构组织的项目制培训过程实施监管,核查参训人员考勤和培训开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单位、个人按照“谁申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所申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负责追回相应款项,对于经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文书认定的违规获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个人,3年内不得在本市参加或承接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就所申请补贴事宜开展的核查、审计等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经查实,属于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应积极配合退回已申领的补贴资金。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做好政策宣传、服务指导、监管检查等各项工作,建立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和复核制度,确保补贴发放有序和资金安全。对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者、企业职工、参训学员在参加培训及申领补贴时,年龄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且不属于全日制在校生(不含参加项目制培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第三十五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另有政策进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2022年12月31日前,单位、个人已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20〕1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提交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申请但未发放培训补贴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原办法确定的补贴标准审核发放。补贴资金按原办法规定的支出渠道列支。
第三十七条 2022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根据原办法规定取得相应证书(除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外。取得相应证书时间以证书核发时间为准,下同)、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或开展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原办法规定的申领条件(除申领时限要求外)申请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提交补贴申请,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原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审核发放。补贴资金从市、区本级就业补助资金及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个人根据原办法规定取得本市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以下简称两类证书)的,个人可按原办法规定的申领条件(除申领时限要求外)申请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并于2024年3月31日前提交补贴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原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审核发放。补贴资金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及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资金中列支。2024年1月1日起取得上述两类证书的,个人不再享受原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注: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含鉴定补贴、评价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贴标准不含考核补贴。